1 、税收政策
( 1 )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依法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总产值 70% 以上的,仍可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依法减免所得税期满后经认定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法定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2 )对进招远市开发区兴办的项目,其实际到位资金达到 1000 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汇)以上,且独立注册并纳税的,其实际交纳的除企业所得税之外的其它各税,当年所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前三年每年由受益财政给予 20% 的奖励。
2 、土地政策
( 1 )新上生产性项目用地的基本条件是:①经环境评价后符合环保要求的;②符合土地集约使用要求,投资强度较大,平均每亩占地(指净建设用地)的实际投资不抵于 100 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汇);项目在 1000 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汇)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汇);③根据行业分类,进区的容积率在 0.6 以上;④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不低于 35% ;⑤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 7% ,绿地率不高于 15% ;⑥非特殊要求,厂房的设计应在三层以上。
( 2 )生产性项目用地(含其它非商业性用地)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①由项目单位向镇政府提出拟办项目申请;
②在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规定的用地范围内和符合项目用地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由镇政府会同项目单位洽谈并提出初步用地意见;
③镇政府协助项目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项目备案核准、环保评价、企业注册等有关工作,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选址和规划手续;
④镇政府协助项目单位提请国土管理部门依法征用、报批、出让拟用土地。
⑤对进开发区建厂的项目单位,由镇政府协助项目用地的申报和审批。
3 、齐山镇内生产性项目用地(含其它非商业性用地)的价格(征用和出让土地的各项费用),原则上按国家规定标准据实计算收取。对列入鼓励发展产业的新建项目、外商投资项目、招远市外投资项目、批准投资总额达到 1000 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汇)以上的重大项目,给予下列优惠:( 1 )凡实行幅度费用计收标准的,一律执行最低收费标准;( 2 )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的耕地占用税、地方土地出让金和契税,由用地单位足额缴纳入库后,市财政在次月内全额拨付给齐山镇政府,由镇政府作为投资补助返给项目单位。
以齐山镇名义进市开发区项目,投资数额较大的,镇政府给予每亩 5000-10000 元征地补助。
4 、其它相关政策
( 1 )对符合本文第二条第 1 款规定条件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大环境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招远市征收部分、水土流失防治费和自来水用水增容费。
( 2 )对建设项目的其它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执行最低收费标准。
( 3 )对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拉动作用强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政府从收益财政收入中另行给予其它优惠,实行特批特办。
( 4 )对招远市外进入齐山镇投资兴业的国内投资者,其投资总额达到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本人与企业骨干管理、技术人员极其配偶需要在城区落户的,可转为城镇常住户口,其子女需要入托、入学的,可就近安排入托、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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